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
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全市各中小学:
为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过一个轻松愉悦的暑假,长沙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中小学校暑假有偿补课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依据:
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2号);
2、《关于做好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湘教督办〔2016〕58号);
3、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相关文件。
二、督查内容:
1、中小学成建制补课或统一要求学生到校自习(含学校组织的各种名义的考试)。因高考、中考、学考等原因耽误了上课进度需补课的年级(含高三),必须有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复,否则一律视同违规补课;
2、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4、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5、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7、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8、学生、家长及社会投诉的相关事宜。
三、组织机构:
组 长:卢鸿鸣
副组长:邓 芸
组 员:李 峰、高 阳及全体市直属学校督导室主任和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主任。
四、具体安排:
1、学校自查自纠
7月10—18日,各学校自查自纠,撰写自查自评报告,交相应市县督导检查组。
2、县(市)区督查
7月10-31日,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充分发挥督学责任区的功能作用,对所属中小学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补课的学校要求立即停止并给予通报和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补课费用要予以清退。同时,结合自查自纠情况,认真进行统计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于8月1日前自查报告送至市教育局803室,电子稿发送至QQ123920449。
3、市督查
市教育督导办将于9月15日前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督查直属学校、省属中学、民办中小学校(培训机构),抽查县(市)区部分中小学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校园巡查;
第二、电话访谈;
第三、查阅资料;
第四、校园内外走访;
第五、收取自评报告;
第六、对做得好的学校收集经验材料;对有违规违纪现象的学校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单。
4、随访督导
对于有举报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及时组织随访督导。
五、本次专项督导结果运用
1、对于无违规违纪情况,暑期学生活动安排科学合理的县(市)区和直属学校通报表扬;
2、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违规补课的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并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督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并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处理。直属学校的评估结果,将直接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班子成员个人绩效考核的范围。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将本次评估的结果,运用到县(市)区属学校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班子成员个人考核中。把教师是否违规补课及乱收费纳入师德评价内容,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联系人:李峰
电 话:0731-84899744
邮 箱:123920449@qq.com
附件:
1、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
2、《关于做好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湘教督办〔2016〕58号)
长 沙 市 教 育 局 长沙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年6月29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
各市州教育(体)局、教育督导部门: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6月至9月组织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为做好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1.各地贯彻执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的情况;
2.各地对中小学有偿补课督导检查及处理情况。
二、有关要求
1.各地按照自查内容,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8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以教育(体)局的名义报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2.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督导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客观分析问题,查找薄弱环节,积极整改落实,尤其对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学校,要调查清楚,坚决制止。要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前期准备,用于专项督导检查核实情况。
3.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各地自查情况,适时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
联系人:高章韵 电话:0731-8514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