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六届市督学
和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人选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第六届市督学和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推荐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素质较高的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在服务和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并报请有关领导同意,现就推荐第六届市督学和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人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督学和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推荐人选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4.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近10年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6.遵章守纪,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7.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8.市督学偏重权威性和影响力,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偏重专业性和学科特点,年龄原则上均不得超过63周岁。
(二)类别
督学分为特聘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分为教育管理专家和学科专家。
(三)范围
1.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2.市教育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3.在任或离任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4.在任或离任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二、市督学和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的遴选与聘任
(一)遴选
1.推荐人选由市教育督导办直接推选和区县(市)及相关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其中,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等可由市教育督导办直接推选。
2.区县(市)推荐工作由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推荐人选的确定须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并征得本人同意,由被推荐对象本人填报《申请表》(见附件)。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对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申请表》报局长审核后,加盖教育局公章,一式三份,于6月24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办。
3.相关学校推荐工作由学校督导室或办公室组织,由被推荐对象本人填报《申请表》(见附件)。学校督导室或办公室对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申请表》报校长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三份,于6月24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办。
4.原则上每个区县(市)推荐1名市督学和2名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人选;局直属学校、二级机构和其他学校可推荐1名市督学和1名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人选。
(二)聘任
1.市教育督导办成立市督学和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聘任审查委员会,依据提名和推荐,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进行审查,分别确定市督学和市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的拟聘人选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审定。
2.拟聘人员名单在长沙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第六届市督学聘书和市督导评估专家证书。
附件: 1.市督学申请表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
长教通〔2016〕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