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督办函〔2015〕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自2013年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实践创新,建立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了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为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全面提升学校督导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标准
根据《方案》规定的创新县(市、区)主要条件,结合全国实际情况,将39个考核点确定为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详见附件)。申报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须通过本省(区、市)评估并达到本标准要求。
二、工作程序
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评。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本 省(区、市)制定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评达到要求后,报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级复核。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对申报县(市、区)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后,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报送申报县(市、区)的自评报告和市级复核报告。
(三)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申报县(市、区)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对通过省级评估的县(市、区),组织填写相关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正式函件进行申报。
(四)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确定认定结果,公布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名单并授牌。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方案》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施方案,指导和组织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和申报工作。同时,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做好评估工作。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关于申报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正式函件,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并附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同时发送电子版):
1. 《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表》(电子版请登陆教育部督导办网页(http://www.moe.edu.cn/s78/A11/)下载)。
2. 省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评估方案及相关文件。
3. 申报县(市、区)通过省级评估的有关文件材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督导办督学管理处
邮 编:100816
联系电话(传真):010-66096587
电子邮箱:ddbdxc@moe.edu.cn
附件: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 日